长江商报讯(记者 孙明 通讯员 吴戈)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对原通城县财政局干部姜某挪用公款赌博一案作出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查明,2007年9月3日至11月2日,姜某利用其担任通城县财政局财产统计评价股副股长兼通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纳的工作职务之便,多次采取提取单位帐户内现金、转账、挪用库存现金等手段,挪用公款251.1万元用于非法赌博活动。其中参与打麻将、“炸鸡”等赌博活动挥霍公款123万多元,购买地下“六合彩”非法赌博挥霍公款127.2万元。2007年11月5日,姜某向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责任编辑 汤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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