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通过商业贿赂行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依法撤销。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依法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均不得任用因犯有贿赂等罪行被判刑期满未逾5年的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职。
对控告、检举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的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
据了解,这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第一部政府规章。
(责任编辑 袁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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