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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保厅释疑《劳动合同法》三大误区

时间: 2007-11-28 11:27:41 来源:长江日报 【关闭

    本报讯(记者黄师师 通讯员蒋忻 宋欣然 实习生杨柳)华为7000员工请辞风波,沃尔玛员工不服突击被裁,沈阳经纬客运22名乘务员续签被拒……一连串的“裁员门”事件表明:不少企业误读了《劳动合同法》。

    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只剩下30多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副厅长胡新时对当前存在的《劳动合同法》三大误区予以正解。

    误区一:《劳动合同法》“偏袒”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其中“用人单位不缴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职业危害必须事先明确”、“1个月不签合同,用人单位双倍支付工资”、“试用期不得随意解除试用者”等规定,更是让用工单位感到压力。

    胡新时称,突出保护劳动者是对过去不平等的矫正,目的是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近年来,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规定,规范用工行为,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问题。

    胡新时解释,在明确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考虑到用工单位的需要。比如放宽了裁员条件:企业破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误区二:无固定期合同等于“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不续订的劳动者,也可提出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此种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将其视为“护身符”,用人单位则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胡新时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虽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能够解除。

    误区三:炒老板鱿鱼可不付违约金

    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以此“圈”住劳动者。最常见的是,就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起,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

    这是否意味着员工离职可不付违约金?

    胡新时表示,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接受过单位的培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保密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  袁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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